•  栏目 研究性文章

比较法视阈下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昆山反杀案和江歌案为例

作者

摘要

网络民意是民众借助网络平台对某一事件或者现象表达意见和看法,汇合而成的某种意愿,其具有主体广泛性、自由性、可导向性、突发性和凝聚性等特点。在昆山反杀案中,网络民意推动司法进一步的公开透明,起到了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在江歌案中,网络民意促使民众关注法律适用、推动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但是网络民意也存在干扰司法独立判断、引发舆论审判和模糊道德与法律界限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网络民意与司法互动机制、强化司法判决说理解释和加强法律教育和网络民意引导等措施予以改善。通过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发挥民意辅助监督作用,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1 前言

在当代社会,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采用, 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正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在司法领域,网络民意的涌入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引发了诸多挑战。昆山反杀案和江歌案作为近年来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典型案件,为研究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深入分析这两个案件中网络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和引导网络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网络民意之概述

2.1 网络民意的概念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民意被认为是人民群众共同持有的意愿和观念。由此不难看出,词典中的民意是民众的众多意见经过凝练后达成的一致看法,是经过沉淀后的一种合意,而不是个人意见的简单相加。除此之外,国内的学者专家也对民意做了界定,如一些学者认为民意是:一定的社会公众基于价值判断就某种社会现象或事件形成的意见和看法。本文认为,民意是广大民众基于自己的价值观或道德准则对某一事件所表达的看法或意见,但是这种意见是经过凝练后的意见综合,而非单个意见的简单汇总。网络民意作为民意的下位概念,是民众借助微博、公众号、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对某一事件或者现象表达意见和看法,汇合而成的某种意愿和期待,进而形成的新型民意。

2.2 网络民意的特点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民意具备诸多不同于传统民意的新特点:一方面网络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都可以通过网络媒介表达自己对某一社会现象和事件的意见与观点。加之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民众发表观点时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更宽松,因此网络民意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自由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网络的信息真假难辨,民众往往也无法查证事件背后的真实信息,因此其所表达的观点也通常是对多数人意见的附和,这种从众的现象也使网络民意具有可导向性。也即,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此外,受互联网传播快速性的影响,基于公众意见而形成的网络民意往往在一瞬间就能迅速壮大并形成势不可挡的舆论力量。“民意开始在网络上现身, 不是嘘的一声, 而是轰的一声。不是意见领袖振臂高呼, 而是陌生人在网络上成群结队。”因此,网络民意也具备突发性和凝聚性的特点。

3 从案例比较中分析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3.1 昆山反杀案中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一方面,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首先,昆山反杀案中的网络民意推动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民众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和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及时、全面地公开案件信息,让公众能够了解案件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其次,网络民意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性。网络民众对昆山反杀案的热烈反应与密切关注,对司法机关形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加审慎,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原则进行裁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随着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法治体系亦在不断完善之中。这案件不仅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化,也显著增强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此外,在当今社会,多样化的利益群体为争取自身利益,往往引发各类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若不得到妥善处理,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公众对于案件的看法各异,其中不乏对社会道德现状的不满,甚至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因此,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裁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捍卫公平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通过公正且合理的审判过程,可以调和各方面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实现社会利益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因此,网络民意也有助于平衡不同利益群体间的道德差异,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从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网络民意在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和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题。其一,网络民意带来的舆论压力干扰司法独立判断。民意的一边倒倾向可能会对司法人员的独立判断产生影响,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舆论压力或干扰,难以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裁决。其二,网络民意易引发舆论审判的风险。惩罚犯罪应当与保障人权并重。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导致公众在案件尚未查明或审结之前就形成了既定看法,形成一种“舆论审判”的局面,这种“舆论审判”甚至倾向于只要求惩罚犯罪而不关注人权的保障,这对司法的公正性构成潜在威胁。此外,网络民意过分影响司法审判,可能会让社会民众和司法机关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司法的权威性可以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将会严重削弱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尽管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的充分保障,但司法程序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应受到网络民意的干扰。网络民意并不能始终代表正义,当公民对案件结果存在疑问时,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通过网络民意的扩散来试图影响司法判决,进而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

3.2 江歌案中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一方面,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江歌案引发的广泛法律讨论,让民众对法律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了解和关注了更多,在侧面对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并且,网络民意形成的舆论热潮推动了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在舆论压力和民众意愿的双重影响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考虑网络民意所反映的社会道德和伦理诉求,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适用是法律从业者凭借其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所从事的一项专业活动,它强调理性思维的主导地位,有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所期望的、基于正义的感性考量。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侧重于法定情节的审查,一旦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法官便会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裁决。然而,对酌定情节的考量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乃至生命权益。网络民意则代表了社会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的看法,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当司法活动与社会生活渐行渐远时,吸纳民意有助于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的实际需求。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应当能够经受住社会的检验,倾听民众的声音,将普通的生活经验和常识融入司法实践之中。这样做不仅能够弥补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业化局限,还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进而提升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整体来说,网络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司法环境,其对司法产生的影响更像是司法工作的净化器。

另一方面,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在江歌案中,民众在表达感情时存在强烈的情绪化特征,部分网友的言论过于偏激,这种情绪化的舆论氛围无形之中影响着司法机关在民事赔偿等方面的理性判断,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加之民众在道德层面对刘鑫的评判,有道德审判之意,这种倾向存在模糊道德与法律界限的可能,给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带来一定的困扰,影响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法律与道德二者密不可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限。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当网民遭遇某些案件时,他们往往会受到道德观念的深刻影响,从而在心中形成某种预设的观点。加之部分别有用心者的煽动,很容易在网络上掀起一股强大的舆论浪潮。人们倾向于依据个人的道德尺度和判断来审视这些事件,并试图将自己的道德观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相比之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严格遵循法律制度与法律原则作为裁决的基准,确保理性凌驾于感性之上。而网民在评价案件时,则更多地受到感性因素的驱动,习惯于用道德标准来衡量法律。一旦最终判决与公众的道德预期不符,就可能激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在巨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下,部分法官可能会难以抵挡这种来自民众的强烈诉求,从而对判决结果做出一定的调整。

3.3 两案件中网络民意对司法影响的比较分析

首先,在影响方式上。昆山反杀案中,民意主要通过媒体平台的快速发酵和广大网民的热烈讨论形成的一种较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对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考量产生了直接影响。而江歌案中,民意除通过媒体平台进行传播,更涉及到国际舆论的互动,是道德舆论和法律舆论的双重影响。其次,在司法机关对民意的回应上。司法机关在昆山反杀案中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应对策略,及时公布案件信息,与公众进行沟通,在判决书中详细回应网络民意关注的正当防卫问题,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化解舆论压力。在江歌案中,日本司法机关相对独立地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理,对网络民意的回应相对较少,对舆论采取较为漠视的态度。而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依法裁判的同时,非常注重考虑民众的朴素情感以及民意中所反映的社会道德和伦理因素,积极在判决中回应了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4 完善网络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机制

4.1 坚持以司法独立为基础

司法的最大责任是对法律忠诚地执行,最好的责任方式是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实施法律。因此,完善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和基础,一个以司法独立为核心,同时融入理性网络民意的机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及需求相契合。由于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有权对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并运用其个人判断力对案件予以考量,所以在构建网络民意表达机制时,必须尊重法官的独立地位。此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负责案件的法官需依法自主决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排除法律以外的所有因素,以达到纯粹的司法法律效果。事实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首要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在依法治国以维护社会和谐为核心目标的前提下,网络民意对司法裁决的影响应受到严格管理,或者说网络民意应当主要在社会效果层面发挥作用,当法律规定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时,应避免网络民意干扰司法判决;仅在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可能存在重大冲突,且公众可能难以接受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官才应考虑网络民意,并且对其影响范围也应做严格限定。总之,法官在综合考量案件时,必须坚守法律至上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作出裁决,使得判决体现公平正义,进而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对网络民意的采纳需受到严格限制。不断将法律适用与网络民意应相融合,在不损害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和坚持基本的法理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4.2 发挥民意的辅助监督作用

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网络民意发挥监督效能具有深远意义。相较于其他国家监督机构,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展现出更为强劲的力量。对此,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从而实现民意对司法的辅助监督作用:一方面,应当加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司法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真实信息,在保障当事人隐私的同时,让民众更深入地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全流程中。不仅要公开案件的审判结果,还要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详细信息,让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另一方面,可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研究和采纳,通过研究结果对司法工作予以调整,让司法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法院不应该仅关注某天的天气,更应该留意特定时代的气候。”在寻求刑事司法如何回应民意的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完善人民参与司法的渠道和路径,让公众可以最大程度的参与司法、了解司法。并且在采纳网络民意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将网络民意作为监督法律适用的一种辅助力量,理性吸纳合理民意、摒弃非理性声音,从而达到依法治国现实要求。

4.3 强化司法判决部分的说理解释

网络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深受法官对其司法裁决合理性阐释的影响。尽管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司法裁决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网络民意的非专业性可能导致其在公众接受度上有所不足。“在任何社会中,司法公正都需体现民意,因为公众在多数情况下对是非善恶有基本的共识,若司法裁决与公众意见大相径庭,其公正性将备受质疑。”强化司法裁决的说理性,不仅有助于网络民众深入理解裁决内容,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还能引导公众客观看待受网络民意影响的司法案件。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律的适用并非单纯法条的堆砌,而是需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法律、情理、人性以及道德良知、价值取向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裁决既符合法律形式,又体现法律精神。

4.4 加强法律教育和网络民意的引导

如果网络民意不能在道德情感上接受法律逻辑,不能理解法律专业问题,那么民意必然干扰司法,影响司法的专业性、准确性和程序性,最终也使司法判决被迫体现民众的道德感情。网络民意与司法工作间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众对现行法律认知的模糊乃至无知。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从网络民众自身出发,通过教育和普法工作,提升他们表达民意的规范性。普法的首要任务,是让那些法律知识匮乏的民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并学会运用法律,更为关键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观念。当社会出现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人们应以理性的思维去分析案件,而非仅凭个人心中的正义标准去“绑架”他人,干扰司法公正。

结语

法律虽非生活的全部,但法律能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它能够将陌生人与熟人之间联系起来,使人际交往更多地转化为法律关系,让人们在思考问题时能融入法律思维。在网络平台上,每个人都应理性发言,并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使公众能够更加理性地看待司法案件,避免盲目跟风和情绪化表达。同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纠正错误信息和不良言论。

参考文献

[1]陈洪连,李广民.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治理困境与破解之道[J].东岳论丛,2017,38(11):76-82.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908.

[3]吕铁贞.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民意影响[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01):211-221.

[4]黄长军.网络民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党政论坛,2009,(03):21-23+1.

[5]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4,(06):117-131.

[6]王怡.网络民意与“程序正义”[J].中国新闻周刊,2004,(165):64.

[7]孙洪坤.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宪法原则的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24,(01):102-110.

[8]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28(02):146-152.

[9]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J].北大法律评论,1998,(02):320-364.

[10]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J].中外法学,1998,(04):34-44.

[11]涂云新,秦前红.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现实困境及法理破解[J].探索与争鸣,2013,(07):44-50.

[1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1.

[13]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2011,(02):57-69.

参考

陈洪连,李广民.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治理困境与破解之道[J].东岳论丛,2017,38(11):76-8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908.

吕铁贞.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民意影响[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01):211-221.

黄长军.网络民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党政论坛,2009,(03):21-23+1.

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4,(06):117-131.

王怡.网络民意与“程序正义”[J].中国新闻周刊,2004,(165):64.

孙洪坤.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宪法原则的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24,(01):102-110.

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28(02):146-152.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J].北大法律评论,1998,(02):320-364.

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J].中外法学,1998,(04):34-44.

涂云新,秦前红.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现实困境及法理破解[J].探索与争鸣,2013,(07):44-50.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1.

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2011,(02):57-69.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