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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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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基于要合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目的,构建了涵盖按份共同担保、连带共同担保及混合共同担保等多种类型,明确不同情形下责任分担的依据、方式以及追偿权规则,且针对约定不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特殊情况制定特殊处理办法的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的规范体系,而司法实践依据该规范体系进行裁判,以此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进而对促进经济交往、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担保行为屡见不鲜,并且涉及多个担保人的共同担保情况更为复杂,《民法典》便针对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制定了细致规范体系,而该规范体系关乎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关键作用,明确不同类型共同担保下的责任分担规则以及追偿等相关事宜,就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众多因担保引发的纠纷,进而引导担保行为在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的轨道上运行。

1 《民法典》中共同担保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民法典》规定的共同担保这一形式,是指两个以上第三人为同一债务进行担保,有着保证人人数较多且债权具同一性、债务人可为单个或数个的特点,基于此便产生了主要的几种类型,其中按份共同担保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一定份额,进而具备明确书面约定等特征且债权人需按约定份额向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连带共同担保或是各保证人约定对全部主债务连带保证产生,或是在未约定份额的共同保证情况下依约定或法定产生,使得债权人能够请求任一保证人承担责任,而混合共同担保因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才出现,因此涉及到担保责任顺序、担保人追偿权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1]

2 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担保人之间就得依约定分担责任,即当共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责任方式等内容时,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必然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多个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甲承担40%的保证责任、乙承担60%的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就应当按照此约定向甲、乙分别主张权利且甲、乙也须按约定份额承担责任[2]。而在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要遵循法定补充原则故而适用法定规则,具体来讲,在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形下各保证人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债权人便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各连带保证人要按比例分担,就像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保证且未约定份额,当丙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能够要求甲或乙承担全部责任,而甲承担后可向乙追偿一半份额,原因是二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3]

3 不同类型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责任分担规则

在共同担保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各个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份额且合同约定优先于其他规则,其责任分担依据就在于此约定,进而责任承担方式表现为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份额限度内向各个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乙、丙为丁的债务提供按份共同担保,约定甲承担30%、乙承担30%、丙承担40%的保证责任,当丁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只能按此约定份额分别向甲、乙、丙主张权利,各个保证人责任份额明确,承担责任后的保证人通常只需对自己承担的部分负责[4]。在追偿权方面,可在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相互追偿的问题。连带共同担保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时法律默认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其责任分担依据就是基于这样的约定或法定情形,相应地责任承担方式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像A、B为C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担保时,不管A、B各自的经济状况如何,债权人都有权选择向A或B要求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而在追偿权方面,因存在连带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比例分担,例如A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向C追偿,若C只能偿还部分债务,那么A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可向B追偿,通常A、B平均分担该部分债务。

混合共同担保是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物上保证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在当事人无约定及债务人未提供物上担保时,依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其连带责任含义,其责任分担依据就在于此情形下的法律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为若当事人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债权人有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可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同时对二者行使权利,比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在无约定时,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甲以房产清偿债务,或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5]。在追偿权方面,存在这样的混合担保关系,担保人之间存在追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例如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若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丙可就未受偿部分向甲追偿,不过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法律有相应要求,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此时其他担保人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4 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的特殊情况与特殊规则

《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合同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便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比例分担,就像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保证却未约定保证份额,当丙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甲或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待甲或乙承担责任后,可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对方追偿。同时,在确定共同担保人的责任分担时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各担保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例如2021年某法院审理的张三、李四共同担保案中,尽管合同没写明比例,但张三先代偿了30万后,法院依据两人收入情况判决李四需承担15万,并且法院通常还会考虑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主次担保人区别等因素来判定分摊比例。在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担保并存的情形下,按照既定规则为保障各方权益及遵循合理的债权实现顺序,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时,甲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丙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当甲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先就甲的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若房产处置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丙才对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丙对债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在第三人提供的混合共同担保的情形中,为平衡各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人之间存在追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像甲为乙的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若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丙可就未受偿部分向甲追偿。虽然法律对共同物上担保并无明文规定,但通过对《民法典》第392条细作解释能够合理推导出相应结论以明确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能够得出担保人之间可追偿的结论,例如抵押人甲、乙为他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可实现甲的物上担保,也可实现乙的物上担保,依据等量代换可知甲和乙的责任层次相同,债权人可不向其他担保人请求,而径行实现甲、乙的物上担保,甲、乙之间可相互追偿。最后,共同担保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主约定相关责任分担规则的权利,共同担保人是可以通过特殊约定来排除或变更法定的责任分担规则的,比如担保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即便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担保人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仍需先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等,只要该约定符合要求,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5 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规范体系的司法实践应用

5.1 一般规则的应用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各个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份额便会形成按份共同担保的情况,有此明确约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就如在某借贷纠纷里,甲、乙、丙为丁的债务提供按份共同担保且约定甲承担30%、乙承担30%、丙承担40%的保证责任,事先存在这样清晰的份额约定,当丁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分别向甲、乙、丙按约定份额主张权利,法院也会依据该约定判决各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进而让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明确且较少产生争议。而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时就构成了连带共同担保,基于存在这样的约定情况或未约定份额的情形,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A、B为C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担保,当C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这样的请求权利,债权人选择向A要求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时,A不能以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并且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5.2 特殊情况与规则的应用

依据《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合同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就如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保证却未约定保证份额,当丙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甲承担后可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乙追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追偿合理性,法院通常会支持甲的追偿请求。法院在确定共同担保人的责任分担时,会考虑各担保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像2021年某法院审理的张三、李四共同担保案中,虽合同未写明比例,但鉴于张三先代偿了30万,法院根据两人收入情况判决李四需承担15万,并且法院还会考虑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主次担保人区别等因素来判决分摊比例,不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非普遍适用的规则。为确保债务人首先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并保护其他担保人的利益,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在司法实践中遵循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规则,例如甲向乙借款,甲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丙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当甲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处置甲的房产,若房产处置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丙才对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第三人提供的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比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若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丙可就未受偿部分向甲追偿,基于符合法律规定及合理诉求的原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支持丙的合理追偿请求。依据对《民法典》第392条的解释,对于共同物上担保,虽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从责任层次等角度考量,担保人之间可相互追偿,就像抵押人甲、乙为他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可实现甲的物上担保,也可实现乙的物上担保,根据等量代换,甲和乙的责任层次相同,债权人可不向其他担保人请求,而径行实现甲、乙的物上担保,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这一观点。同时,只要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特殊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共同担保人可以通过特殊约定来排除或变更法定的责任分担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按照这样的约定执行,例如担保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担保人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仍需先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等。

总结

以往法律相关内容存在需要完善与细化之处,《民法典》构建了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从多方面规定共同担保的具体规则且充分考虑各种情形及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针对按份、连带以及混合共同担保均设置相应的责任界定与分担机制,进而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指引,有利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担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随着实践不断推进,其相关规则能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

参考文献

[1]李宇.《民法典》中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规范体系[J].法商研究,2024,41(04):136-152.

[2]刘岳.共同担保人提供多重担保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J].盛京法律评论,2023,14(02):67-85.

[3]丁诗雨.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制度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23.11-12

[4]李欣.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内部责任分担[D].黑龙江大学,2023.13-14

[5]李宇.《民法典》体系下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实质理据[J].法学,2023,(02):104-119.

参考

李宇.《民法典》中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规范体系[J].法商研究,2024,41(04):136-152.

刘岳.共同担保人提供多重担保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J].盛京法律评论,2023,14(02):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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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民法典》体系下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实质理据[J].法学,2023,(02):1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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